前提概要
程先生系通州區K2小區的業主,綠城物業系該小區的物業公司,程先生依據綠城物業的要求一直繳納527號車位管理費,但雙方沒有簽署書面的車輛保管合同。同時,綠城物業與程先生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中也沒有明確約定對車輛的保管義務,但是綠城物業向全體業主發放的業主手冊中列舉了包括但不限于在車庫內設有監控中心、24小時值班、泊位管理、指揮車輛遵章行駛、有序停放等公共秩序維護和車位管理方面的內容。在此種情況看下,當程先生停放在527號車位的車輛被人為損壞時,是否有權利要求綠城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呢?
法典新規
《民法典》第938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新規解讀
《民法典》第938條是關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與形式的法律規定,本條繼承了《物業管理條例》第34條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新的亮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本條第1款明確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的主要內容。
《民法典》第938條第1款的規定沿襲了《物業管理條例》第34條第2款的內容,將“物業管理事項”變更為“服務事項”、“服務費用”變更為“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同時增加了“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內容。因此,《民法典》實施后物業服務合同中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同時對于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也可進行約定。
2、本條第2款將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也列入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中。
首先,《物業服務解釋》第3條第3款中所規定的公開作出服務承諾的主體為“物業服務企業”,而《民法典》第937條第2款規定的公開作出服務承諾的主體為“物業服務人”,又根據《民法典》第937條第2款的規定,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因此,《民法典》擴大了公開作出服務承諾的主體的范圍,即公開作出服務承諾的主體既包括物業服務企業也包括其他管理人。
其次,《物業服務解釋》第3條第3款規定列入物業服務合同組成部分的是“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然而這一范疇中既可能包含有利于業主的內容,也可能包含不利于業主的內容。而《民法典》第937條第2款的規定則將“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替換為“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這意味著物業服務人作出的服務承諾中只有“有利于業主”的部分才可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而對于約束或限制業主的部分內容則不予認定。
3、本條第3款明確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
雖然《物業管理條例》第34條第1款規定了業主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是對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是否也應當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法典》第938條第3款徹底解決了這種規定不明確的情形,即明確了只要是物業服務合同都應當采取書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