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管理立法滯后,理論體系不夠健全
物業管理是一個新興的行業,我國相關的法律建設相對滯后,這種法律的缺位容易引發各種利益沖突,也不利于社會的安寧和穩定。隨著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深化,住房自有化和社會化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在物業由開發商移交給物業管理公司的過程中,開發商、施工單位、物業公司、業主四方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他們各自對物業的質量高、養護、使用負有什么樣的責任,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并且規范和約束業主與業主之間、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關系,僅靠公約也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有一個具有強制性的、權威性更強的物業法規體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將各自的責、權、利明確下來,確保物業的共同利益不受侵害。因此,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已成為物業管理發展的一個很重要問題。
(二)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
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不規范,基本是誰開發誰管理,未形成市場競爭機制,主要表現在:小區竣工交房階段業主入住較少,基本是開發商自行選聘物業,在業主入住達到一定規模后,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難度較大,業主很難選聘自己滿意的物業公司。
(三)物業管理收費難且不規范
物業管理直接涉及到業主、使用者和物業公司的切身利益。目前,物業管理表現比較突出的兩個問題是:一是收費難度大。少數業主和使用者不愿交管理費。還有一些業主經常外出或由于購房僅僅為了增值而長期閑置,也造成收費困難。二是收費行為不規范。國家計委、建設部頒發了《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各地物價主管部門沒有嚴格實施,有些物業管理企業忽視業主的合法權益,多收費,亂收費。
(四)物業管理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
我國沿海地區、發達地區物業管理服務發展較快,運作也比較正常;而在邊遠落后地區,物業管理服務的體系還沒有建立,有的地方甚至還沒有實行物業管理服務。這就造成了我國物業管理發展的嚴重不平衡,不利于我國物業管理企業的發展。
(五)物業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并缺乏專業人才
目前,我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層次不高,物業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有限,物業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偏低。物業管理人才對物管企業來說至關重要,管理人員素質的高低,不僅影響到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水平,而且關系到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