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黨對物業管理的領導有待加強。物業管理工作還沒有被列入城市各級黨組織議事日程和工作重點,基層黨組織對住宅物業管理的政治引領、統籌協調作用發揮得不充分。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黨組織不健全,尚未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
二是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結合不充分。政府資源與管理向小區延伸不夠。有關職能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執法不進小區的現象,小區內違法違規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
三是業委會治理結構不合理。目前社區“兩委”成員進入業委會的機制尚未建立,基層黨組織和街道社區對業委會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業委會決策難、執行難,難以有效發揮業主自治的作用。
四是物業服務質量不高。部分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意識不強,服務行為不規范,存在亂收費的現象,服務信息沒有及時公開。企業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程度較低,服務內容單一,側重對物的管理,對人的服務兼顧不夠。物業管理智能化水平低,線上線下服務融合發展不夠,難以滿足居民高效便捷服務需求。
五是物業服務監管機制不健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取消后,各地普遍反映缺乏監管抓手,亟待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物業服務事中事后監管機制。老舊小區基礎條件差,實施物業管理難度大。維修資金使用難問題較為突出,信息化管理水平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