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業管理實踐中,人們誤以為:交了物業管理的治安防范費,物業管理公司就要提供保鏢服務,在小區內發生的治安總是一概要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實,物業管理公司給住戶、使用人提供的是安全防范服務,向住戶、使用人收取的只是相應的安全防范服務費,而不是保鏢服務費。
因此,若在小區內發生財物被盜等治安案件時,應當分清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已經按照服務承諾,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責任不在物業管理公司;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按照服務承諾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的話,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無論是哪種情況,物業管理公司都有協助公安部門加強防范的義務。因此,住戶、使用人并不能認為交了安全防范服務的費用,就可以高枕無憂而放松安全的警惕性。相反,應以積極的態度做好個人和家庭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