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公司在性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差異,是現代社會奴隸制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為什么這樣評價呢?
首先,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務公司有一個特點與共性,他們可能掌握了比普通公司以及用人公司和單位更多的低端、廉價的勞動力——一般后者的HR是不愿意去找的部分。因為一家公司能請得起HR這樣的職能型崗位基本上有一定規模了,他更注重人才以及人力成本資源的管控,再去找這樣的勞動力會顯得低端廉價,而且大多公司HR不會去關注這方面的內容。低端勞動力指的是哪些呢?就是將來可以被機器人替代的大多數崗位,事務性工作、重復性工作等。
在法律層面有所不同。
勞務派遣公司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明確了勞務派遣公司不得克扣、侵占、挪用勞動者的報酬。勞務派遣公司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法律意義上稱為用工單位。勞動派遣公司通過與用人單位訂立協議以固定的用工者為協議對象,來賺取服務費,不能從形式上克扣勞動者的報酬……
勞務公司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它既可以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也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大多情況下它是以向某公司提供某一低端勞務形式為公司服務,更多體現在承包某一單獨的項目上,提供這些服務的人員可以是不固定的,但總的服務費是與公司簽訂的概括性一次性費用。因此實踐中法律糾紛最多的就是這種公司。
存的意義上有所不同。(夸兩句)
勞務派遣公司的優勢是提供的人員穩定、固定,可以是用人單位指定的、必要的具有某些技能的人(可以具有專業技能)。有一些公司單位的職能人員在股東會以及法律規定上是固定的,但由于實際業務無法滿足需求,于是就依靠勞務派遣吸納人員,俗稱編外人員。
勞務公司的優勢是費用一次性支付談妥,更廉價的勞動力,無論今后勞動力市場如何波動,打包價就這么點,給你的這些活只要能做掉就行。加工承攬、個人承包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