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一:促使物業得到增值的所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
概念二:提供的物業管理在服務質量上超出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
以上兩個概念是從不同的角度對物業管理的增值性服務進行了概述。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一般所講的物業管理增值性服務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是以上兩個概念的綜合和融合。
因此,對物業管理的增值性服務,我們可理解為:
概念三:物業管理企業利用各種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提供多種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及衍生性服務項目,特別是特色化的管理項目,達到或超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質量要求,從而使物業增值的一種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