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性質不同:
眾所周知,物業管理是一種派生于不動產區分所有權的準物權,是購買了不動產的業主們的法定權利,是業主們對一定區域內的共有物業的使用與管理的自治權,它因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動產的滅失、買賣、贈送而消失;而物業服務產生于服務提供者與業主或業主大會的合意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滅,是一種典型的債權。
二、 權利主體不同:
新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一切權利屬于業主,也就是說物業管理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和由其組成的業主大會,即使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也不過是一個義務主體罷了,物業服務企業處于被管理、被監督的地位;而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權利主體是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員工則成了義務主體,業主承擔的是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三、 參與主體不同:
物業管理活動的參與主體有建設開始商、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業主、房屋認購人、租戶、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和個人,如有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服務企業,則兩者也屬于參與主體之列。而物業服務活動的參與主體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及員工,如有單項業務外包,專業服務企業及其員工也屬此列。
四、 涵義不同:
根據新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一詞更恰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另外,結合新條例的其他條款,我們不難發現廣義的物業管理至少包括了以下內容:
1、 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和召開業主大會;
2、 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制定業主公約,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其他物業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3、 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4、 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5、 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6、 監督業主公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實施;
7、 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在沒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下,業主進行自我服務,此時的物業管理與物業服務是合二為一的).
8、 決定是業主自我服務還是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費用包干制還是傭金制。
9、 決定公共場地用途與規劃的改變。
10、 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活動。
物業服務則是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給定,而提供優質服務的行為,主要內容就是“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很顯然,物業服務和物業管理雖有聯系,但在內涵上是有相當大的區別。
五、 發生的概率不同:
物業管理的發生是必然的,只要一個物業已存在,就必然存在著物業管理;而物業服務則不然,它只是有可能發生,當業主們不愿意自我服務時,就需要物業服務的參與,物業服務的發生才成為可能。
六、 對違規業主所能使用的手段和措施不同:
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大會能通過制定業主公約等規章制度約束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行為,可通過批評、罰款、向主管部門投訴、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多種手段和措施來制止;而物業服務活動中發生此類現象,作為服務者只能委婉地勸阻,無任何強制措施來制止。
七、 對象不同:
物業管理的對象除了物業之外,還有物業使用人、管理人和服務人的行為;物業服務的對象只有人,即業主和其他物業使用人,即使對物業的維修、養護、管理,其服務的對象仍然是人而不是物業。
八、 經營范圍和收益來源不同:
依新條例規定和實踐可知,物業管理的經營范圍包括對共有物業的管理和經營,除了內部的專項維修基金、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之外,還有共有物業的經營收入如停車場收入、外墻面和樓頂的廣告收益、商鋪租金收益等都屬于物業管理收益來源。而物業服務的收益來源只有物業服務活動的酬金,除非業主大會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是無權經營共有物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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