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投票日:業主有權在投票日通過投票方式選擇業委會成員;如果業主有約定的,投票日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以每年11月1日為投票日。(鄒律師:選舉日沒有發票規定,應當規定業主大會在什么條件下怎么召開,非常不現實)
選舉公告:各地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業主聯合成立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十日張貼選舉公告,選舉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業主登記及資格、候選人登記及資格、投票日、投票地點。
候選人介紹:各候選人可以向業主介紹自己的情況,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當選后的工作目標與施實過程、無法完成目標時可以承擔的責任,以使業主能夠對候選人情況有所知情。
行為責任:侵害業主對候選人知情權和對業委會成員選舉權的行為系違法行為,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受到行政機關的處分,權利受侵害的業主有權到人民法院主張選舉無效,并有權向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及負責主張民事賠償,賠償的標準以每個投票權5000元。
定期業主大會: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開時間由各地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業主聯合成立的臨時選舉委員會的決定,每年三月、六月、九月第三個周六九點為業主大會的召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