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除了與相關各方協商,或委托律師對開發商提起民事訴訟(條件具備時業主可以厲害關系人身份對教育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訴訟)等途徑之外,本人并不建議采取上訪、游行示威等方式維權。
但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有時行之有效,這與當前一些政府部門處理業主訴求的作風和方式是分不開的,給維權業主一種錯覺,就是“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迫使業主選擇上訪或游行之路。如游行示威,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第三條 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五條 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七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第八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游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