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其必備條款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外,還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 (八)、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十)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 (十一)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 (十二)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 從以上必備條款可以看出,勞務派遣單位不僅要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本單位能夠自主履行的事項,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而且還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本身難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用工單位履行的事項,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派遣期限、工作崗位。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要與用工單位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并就用工單位履行這些事項的情況對勞動者負責,而不是僅僅為勞動者找一個用工單位并派遣出去就完成了全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