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服務人員
(1)主管:無論面積多少,均應設項目經理1人。10萬~30萬平方米,可設副經理1人,服務中心主管、保安主管、工程主管、環境主管各1人。對超大型社區,則可以分設服務中心,人員配備遵循上述標準。
(2)樓宇巡查人員:10萬平方米以下不設樓宇巡查員;15萬平方米設1人;20萬平方米設2人;30萬平方米以上設3人。
(3)服務中心人員:5萬平方米以下設管理員1人;5~10萬平方米設2人;10~15萬平方米設3人;每增加10萬平方米,增設1人。如達到30萬平方米以上,則按項目的實際情況,有可能增設新的服務中心,新服務中心的人員配備標準按30萬平方米以下情況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