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方與公司物業管理處達成承租意向后,由工程部、物業處、求租方代表共同對所承租區域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
2、工程部按現場的物業設施狀況詳細填制記錄表,并與租方代表、物業處三方共同簽字確認。
《物業設施狀況記錄表》一式多份,除工程部留存一份外,其余根據需要附于《物業租賃契約》后由契約收執方保存備查。
3、承租方租用的物業設施應按契約規定使用及維護,并接受工程部日常巡查監督管理。
4、工程部負責日常對出租物業區域的設施進行巡查,及時維修保養。
5、如發現出租給承租方的設施設備被承租方移位、更改、損毀等不符契約規定的,應立即制止并報告物業管理處。出租的物業設施由物業管理處負責歸口管理
6、承租方損毀所租用的物業設施的情況反饋至物業處后,由物業處、工程部、租方代表共同現場核實損毀范圍,由工程部根據情況填寫記錄單,三方簽字確認。
7、租方移位、更改、損毀的物業設施設備按契約所約定由承租方負責還原,或由 工程部修復。所有損失及費用由物業處負責按契約規定索賠處理。
8、出租的物業設施設備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的各種故障均由承租方直接向物業處反映,再由物業處按報修程序通知工程部進行維修。
9、工程部按要求定期對出租區域的物業設施進行保養、檢修,所有計劃均事先向物業處反饋,由物業處聯系租方做好協調。其它事項按《工程部運作規范》處理。
10、工程部負責定期按物業處要求準確對出租的物業區域的用水、用電、空調等各種能耗數據進行抄表統計,填制記錄交物業處。
11、出租物業退租時,由工程部、物業處、租方代表共同對照契約所附承租時的物業設施設備狀況記錄現場進行核對,填制退租物業設施移交單。
12、其它事項按公司物業管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