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不該物業管、哪些事該物業管呢?
有的把物業公司當成產權單位,有的把物業公司當成房地產開發商,有的把物業公司當成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有的把物業公司當成相關的運營商。這些錯誤的觀念,導致許多業主把與住房相關的責任都推到物業公司身上,把物業當成“筐”,凡與住房有關的事都往里裝,并常常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好像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
哪些事是業主自己的事
家里的門窗框、門窗把手壞了,水閥、水龍頭壞了,開關壞了、電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內墻皮脫落了等等,這些分戶以內的業主自用部分,維修也好,更換也好,都是業主自己的事,不是物業公司的事。過去,房屋的所有權是政府或產權單位,這些事都該政府或產權單位管,現在房屋的所有權是業主,所有權內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都該業主自己管。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業公司,但不屬于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范圍,而屬于有償服務范圍。另外,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委托服務合同、制定管理規約等,這些也都是全體業主的事。
哪些事是開發商的事
保修期內以及保修期內沒修好的房屋裂縫、房屋透寒、煙道漏煙串味、墻面或樓頂防水、衛生間和廚房防水等問題,都是開發商的責任,與物業公司沒有關系。由于新建小區的物業公司大部分隸屬開發商,不少業主把應由開發商負責的問題都記到物業公司的賬上,認為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其實,開發商將房屋賣給業主后,房屋產權屬于業主而不屬于開發商,是選擇開發商所屬的物業公司還是選擇其他的物業公司,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決定。換句話說,不管是開發商所屬的物業公司還是其他物業公司,都不承擔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責任。